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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法院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并提出对策
作者:孔飞  发布时间:2016-06-07 15:30:14 打印 字号: | |
  陆川县地处两广交界,是广西融入泛珠三角经济圈南部的最前沿阵地,有“汽车王国”之称,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情况尤为特殊。经调研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有主要以下特点: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多发态势。近年来,陆川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逐年增加,2015年该院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案件147件,比2014年增长了19.5%。究其原因有:运输车辆、运营车辆以及家用机动车不断增多(也包括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概率增大;部分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差以及违章驾驶。二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越来越严重。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人身损害后果以及标的额来看,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化的趋势。首先表现在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增多。在该院2016年1-4月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致人死亡的案件就占到了总数的29.5%。因为受害者的死亡给其家属的精神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和伤害,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严重,容易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是引发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其次表现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数十万已是常态化,甚至有高达上百万的赔偿金额。随着人们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及医疗费也随之水涨船高。对于此类案件,最高赔付限额为122000元(全责情况下)的交强险所起到的赔付作用甚小,而商业险投保的广度、力度又远远没有达到预防风险的合理水平,因此导致此类案件受害者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圆满赔偿,甚至出现连基本的治疗费用都无力承担的情况。三是因电动自行车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在该院2016年1-4月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电动车的案件占比为27.3%。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速度按照规定是不能超过20公里每小时的,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动自行车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各大厂家生产、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无一不是远远超过该标准的,有的甚至能达到50公里每小时甚至更高的时速。驾驶这样的电动自行车所造成的损害与机动车相差无几了。但是,它却因为有着“自行车”(即非机动车)的家族身份,以至于它规避了诸如投保交强险等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审理此类由电动自行车造成事故损害的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使侵权人承担应有的责任以及如何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就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新难题。

  为积极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该院建议:一是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力度。联合交警等部门扩大安全驾驶的教育宣传,在事故多发路段以及车流量、人流量多的路段树立警示牌,以提醒驾驶员留心路面情况、谨慎驾驶。。此外,法院加强交通事故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对于常见多发的、人们在生活中习以为常但却是违规的和充满安全隐患的行为,如给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等,要在个案中予以披露批评,用当事人血和泪的教训来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二是应适时适当提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限额。当前实施的交强险是2006年施行,距离当下已经有十年时间了。期间其最高赔付限额一直没有提高过。而在相同时期里,广西的职工平均工资就涨了2倍多。显然,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在当前的社会生活水平下已经显得十分吃力和过时了。因此,提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限额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不然将会丧失交强险所应承担的社会功能。虽然商业险可以很好的弥补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不足的情况,但是因为商业险是自愿投保而非强制投保的险种,因此再高的商业险赔付也是不能取代交强险所发挥的功效。对事故的事后赔偿,虽然不能够抚平身体所受之伤痛,更不能令人起死回生,但是合理足额的赔偿却能够对被侵权人及其家属在心灵上给予慰藉,可以有效的化解原被告双方的敌对、怨恨的情绪,有利于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三是强制电动自行车投保“交强险”。要求电动自行车强制投保类似“交强险”的保险(当前各大保险公司已经相继推出了电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以达到在事故发生后,从经济上得以充分保障被侵权人得到救济的权利。
责任编辑: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