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何某向陆川邮政银行借款120万元,并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如何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该银行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另外,双方还约定以何某所有的位于陆川县温泉镇政府大门口右侧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陆国用(2012)字第0214号,房屋证号为陆房权证陆川县字第13000099号]设定为抵押担保。
2016年3月以前,何某能按时还贷款本息,2016年3月30日,何某因病去世,其继承人代为支付了2016年4月的本息,从2016年5月份开始,何某的继承人不再代为支付应偿还的本息。至2016年6月6日,何某名下贷款尚欠本金920549.31元,利息4569.29元。
2016年12月,经陆川法院审理,判决何某的继承人返还借款本金920549.31元及利息给陆川邮政银行。陆川邮政银行有权以登记在何某名下的位于陆川县温泉镇政府大门口右侧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陆国用(2012)字第0214号,房屋证号为陆房权证陆川县字第13000099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8年4月,经法定评估陆川法院依法在淘宝司法拍卖网将该房产予以拍卖,由于该房屋座落于陆川县温泉镇政府大门口右侧,地理位置良好,是做商铺的良好选择。因此拍买吸引了4416人次围观,65人设置提醒,16人报名,经过176次激烈竞价,125次延迟时竞拍,最后溢价84%,以2300000元的价格被黄某购得。
由于何某的继承人在陆川法院多次催促之下都没有没有搬清房屋物品拒绝履行移交房产的相关义务,2018年6月12日,陆川法院排除执行小组,对该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强制清除。
是日,何某的9名继承人中仅有何某某来到现场,他表示不认可判决并认为房屋拍卖价格太低,拒绝开锁不愿清除物品。主办该案的执行法官陈晟耐心对其释法明理,并一一回答了它的疑惑:一是从开庭审理到执行阶段,法院多次联系催促,何某的继承人都未出庭且没有作出其他辩驳,一直是不予理会的态度,二是司法拍卖时是先经过摇号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同时整个拍卖过程都是在公开公平的环境进行。何某某听后低头不语,独自驾车离开。
最后,执行小组对房屋进行了强行开锁,逐一清除了房屋内的物品,同时按买受人黄某代表人的要求,对水表、电表进行了登记及处理,并更换了房屋的新锁,至此执行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