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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首例“保护伞”案件一审宣判
作者:陈柏锦  发布时间:2019-03-25 15:34:52 打印 字号: | |
  • 6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群众参加旁听
  • 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
  •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3月25日上午,陆川法院对玉林市环西派出所原所长吴冬林、原辅警林超涉黑恶势力“保护伞”案公开宣判。60多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以及当地群众旁听了庭审。

  该案是玉林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由陆川法院院长陈锐担任审判长,陆川检察院检察长许安出庭支持公诉。

经陆川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冬林于2017年至2018年任玉林市公安局环西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林军、莫子轩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李林军、莫子轩送的好处费共计128万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吴冬林利用其担任玉林市公安局环西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授意该所巡防队员林超与御龙会所股东陈飞(已判刑)商定,允许陈飞等人在环西派出所辖区内的同旺商务宾馆经营从事组织卖淫的御龙会所。在经营期间,陈飞按月给吴冬林、林超好处费1万元,期间,吴冬林通过林超透露上级部署的打击黄赌犯罪专项活动的时间给陈飞,使其得以逃避查处,林超多次在环西派出所附近的道路边收受陈飞送的好处费共5万元。林超将其中4万元转交吴冬林,自己留下1万元。

   2018年7月11日,玉林市监察委员会在对被告人吴冬林涉嫌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对其的住所、车辆、办公地点进行依法搜查,扣押现金354.9539万元,其中个人收入13.9539 万元,收受贿赂金额132万元,尚有209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冬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款1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冬林、林超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仍为他人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不予查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吴冬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持有的现金209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冬林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林超犯徇私枉法罪罪名成立。吴冬林、林超在徇私枉法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冬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林超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对被告人吴冬林被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三百四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陈柏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