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75岁的林某与57岁的魏某在陆川县马坡镇靖东村相邻居住。林某的房屋于2001年建造,魏某的房屋于1993年建造,双方建房均办理有土地使用手续,明确了四周边界。双方房屋建成后,两户房屋之间形成长约4米,前窄(0.6米)后宽(1.5米)的小巷子。2001年10月份魏某在该小巷建造一间面积3平方米的砖瓦结构鸡棚,鸡棚部分建在林某房屋飘檐下面,并在0.6米宽的入口处安装一只铁门,把小巷圈围起来养鸡用。
为此,林某向魏某提出异议,林某认为,魏某不但侵占了小巷的公共土地,其养鸡后散发的臭气也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产生活,对自家房屋的通风、采光、通行等日常需要造成了极大的妨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魏某认为小巷不是林某的土地其无权干涉,而且小巷通道平时无人行走已经失去了使用意义,便将其作鸡棚使用,为防止外人进入遂安装了铁门。
双方几经争吵,后经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为更好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林某遂向陆川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林某、魏某的房屋建成后,双方房屋之间形成的小巷空地,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取得使用权,该小巷系相邻双方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用地。魏某私自在该小巷搭建鸡棚及设置铁门,把小巷圈围起来占为已用,导致林某方无法进出小巷,给林某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侵害了林某的相邻权。林某要求被告拆除鸡棚、铁门,有理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判决:魏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该鸡棚、铁门。
判决生效后,魏某仍然拒绝履行拆除义务。
4月15日上午,陆川法院派出由党组成员、副院长何雨军担任指挥长的执行小组,对该小巷内的鸡棚铁门强制拆除。
拆除过程中,执行局局长陈玉彦耐心地与情绪激动的魏某及其家属做法律释明工作。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邱玉亮现场指挥具体的拆除工作。执行行动邀请了陆川县公安局马坡派出所、马坡司法所以及马坡镇靖东村端上铺村委会派员前来监督指导。
经过近一小时的拆除,小巷内的鸡棚与铁门以及其他杂物被顺利拆除并妥善安置好,执行行动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