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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法院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刘江??  发布时间:2019-06-03 15:34:09 打印 字号: | |
  • 被执行的房子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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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在阴雨连绵的恶劣天气中,从早上八点半到下午六点半,耗时10个小时,陆川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陆川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吕某群等11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功执结,该案涉案申请标的额450万元,涉案标的数额较大,且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案件比较复杂。

  2014年4月8日,陆川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本金450万元,借期三年,并以登记在何某信、吕某群名下的上述拍卖房产作为提押担保。同时,何某信、吕某群承诺对该借款在处理抵押物后如出现不足部分则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4月 13日借期届满,但陆川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仅偿还了3月20日及之前的利息,本金450万元及其余利息均未偿还。因何某信已于2016年3月 30日病逝,因继承而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有何某等10人,他们依法应在继承何某信遗产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2016年6月13日,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陆川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吕某群、何某等11人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陆川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要求以登记在何某信、吕某群名下的陆川县东滨中路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要求吕某群、何某等11人在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款仍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陆川法院作出(2016)桂092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支持了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上诉请求,由于债务人陆川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吕某群等不主动履行偿还义务,2017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陆川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通过对案情分析,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对登记在何某信、吕某群名下的陆川县东滨中路的房产进行拍卖的裁定。2018年6月21日,陆川法院成功拍卖陆川县东滨中路一处房产,成交价646.52万元。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陆川法院遂作出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均未出现,由于这栋楼里物品繁多,需要把物品清空,把这栋楼腾空交还给买受人陈某安,因此,该院执行法官决定把物品全转移至被执行人在某小区的货仓中。整个搬迁过程中耗时10个小时,圆满完成此次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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