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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采石百余亩 潜逃5年还能适用缓刑码?
作者:覃坤  发布时间:2021-10-08 08:49:42 打印 字号: | |

陆川县境内喀斯特地貌分布广泛,花岗岩储量丰富。多年来,随着房地产地开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材料价格稳涨不跌,一些不法分子看到荒山、荒坡地区矿产资源丰富,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非法采石取土。

这些不法分子长期野蛮开采石料或取土,对山体“开膛破肚”。矿区及周边晴天尘土漫天,雨天泥水横流,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2016年以来,陆川法院共受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5件,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91件)的16.48%。

案例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庞某对即将面临的审判惶惶不可终日,竟潜逃到外地,不料法网恢恢,5年后被抓获归案。2021年6月,陆川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庞某与陆川县温泉镇东山村委会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将陆川县温泉镇东山村委会所有的磨刀坑山场的石源开发权转让给庞某。2012年4月6日,被告人庞某出资成立陆川县东山磨刀坑花岗岩石场。陆川县东山磨刀坑花岗岩石场成立后至2016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庞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磨刀坑山场上使用挖掘机开采花岗岩石,致使该山场上的林地遭到严重破坏。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庞某于2015年7月2日被陆川县林业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经鉴定,上述山场被破坏的林地面积为106.68亩。

被告人庞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0月26日自动到陆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陆川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直至2021年3月10日陆川县公安局将其抓获归案。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庞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请求适用缓刑,法院认为庞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没有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条件,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案件特点

此类案件的特点:一是收案数量与当地建筑业规模呈正相关。2016年至2018年为收案高峰,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2件,占全部案件数的80%。该时段适逢陆川房地产开发高速发展,对建筑材料资源需求旺盛。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被告人违法开采石料或取土,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继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是非法占地仅靠一纸协议。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和当地村委会甚至是村民代表私自签订荒山、荒坡承包协议,缴纳承包费,不经土地林业部门审批,便自认为合理、合法,理直气壮地在农业用地上直接从事非农生产建设。如(2018)桂0922刑初18号案件中,被告人丘某与陆川县乌石镇坡子村酒房队村民代表签订某山岭租赁合同,租金为2万每年,从2007年9月无证开采至2016年10月,非法开采损毁林地面积共71.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的重大损失。三是私挖乱采土地破坏严重。农用地是十分珍贵的土地资源,作案人长达数年掠夺式的私采乱挖行为,不仅给农用地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同时也破坏了植被,破坏了生态,破坏了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后的农用地,有的无法复耕,有的虽经过修复,仍无法作为农用地使用,其影响不仅在当代,还遗祸子孙后代。其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如(2017)桂0922刑初289号案件,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侵占用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在陆川县沙坡镇秦镜村文龙径长冲石场山岭挖毁林地,开采花岗岩石。未批先用的林地总面积共29205 平方米(43.81亩),已被剖离表土,原生植被破坏,土壤结构被破坏,岩石裸露,水土流失,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四是占地面积鉴定多有异议。15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土地遭到破坏的现场最少的一个地方是12.7亩,最大的一个地方是71515平方米(7.1515公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占地面积因而普遍就成案件争议的焦点。由于有的地方不在宜林地的规划范围内,有的地方不止一方私采乱挖,还有他人进行过破坏土地的行为。因此,一些被告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鉴定意见争议较大。五是被告人身份特征共性明显。以中老年男性为主,被告人平均年龄52.3岁,最大的79岁,最小的43岁,其中50岁以上的有8人。该年龄段分布特点与中老年经济财力富足相关,能承受较高的土地租赁与开采成本。



 
责任编辑:陈柏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