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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作者:廖夏  发布时间:2022-12-26 17:36:12 打印 字号: | |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当夫妻关系不和准备离婚时,有些父母为了争抚养权打官司,还有一些父母却为了互相推诿身患自闭症孩子的抚养权而对簿公堂。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仅是国家、社会应当遵循的活动原则,也是为人父母者对待小孩应有的态度和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于2013年自由相识恋爱,2017领取结婚证,刘某在2017生下儿子,但由于家庭的不和谐,孩子受到环境的影响患上了自闭症,需要庞大的康复费治疗。“为照顾家庭和小孩,我五年没有出去工作,没有收入又要想办法带小孩康复上学,身心疲惫,忧郁成疾。”刘某说。

生活中的诸多不如意以及观念上的种种不合,双方常常因经济、孩子等问题争吵,积怨越来越深,感情越来越淡。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

裁判结果】准许原、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吕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因小孩大部分时间在吕某家生活,且与被告的父母生活,而刘某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住所,由被告抚养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因此小孩吕某某应由被告抚养。

【法官说法】在离婚纠纷中,不仅要处理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而且要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具有伦理性、人身性、义务性、法定性,不能拒绝及放弃。当父母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本案中,婚生小孩才四岁,为未成年人,又患有孤独症谱系障碍需要康复治疗,其权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考虑到孩子从小在被告家跟随被告生活,故法院结合小孩的成长环境及生活状况,认定被告吕某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其成长,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切实保护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价值导向。

 
责任编辑: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