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卢某(女)、吕某(男)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2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有四个子女,其中大女儿吕某某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因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生活无法自理,被认定为一级智力残疾。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和争吵,沟通不畅,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卢某曾于2021年8月份起诉要求与吕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2022年12月卢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对此,吕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在四个子女的抚养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以实际困难为由拒绝抚养有一级智力残疾的大女儿吕某某,均要求大女儿吕某某随对方生活。
【裁判结果】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卢某与吕某的大女儿吕某某系一级智力残疾,双方都不同意抚养吕某某。两人不愿意抚养行为是对自身履行法定义务的明确拒绝,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又有悖人伦常理,不应当提倡。故在双方无法妥善处理好有智力残疾的大女儿吕某某的抚养问题前,对双方的离婚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不准卢某与吕某离婚。
【典型意义】夫妻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较大影响,对残疾子女尤甚。虽然要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但离婚绝不是夫妻双方可以逃避对残疾子女抚养责任的手段。本案中,虽然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均不愿意承担对残疾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机械地刚性判决准予离婚,将有智力残疾的吕某某归夫妻一方抚养,势必会加大直接抚养方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还可能导致其心有不甘,不愿尽心抚养。在夫妻双方未对残疾子女问题作出合理安排的情况下对其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有助于教育、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充分维护残疾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