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以案说法|以婚恋为名骗取“女朋友”钱财,男子因诈骗罪获刑
作者:陈洁媚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3:23 打印 字号: | |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是大多数人对恋爱和婚姻的向往,但诈骗分子却利用别人对爱情和婚姻的美好向往,实施诈骗。近年来,犯罪分子以婚恋交往为名,发展成男女朋友获取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向受害人索取钱财,骗取受害人钱财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

近日,陆川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婚恋的诈骗案件。被告人赖某经他人介绍认识阮某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阮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其后,赖某以帮阮某小孩更名、购买地皮、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奶奶过世等理由多次骗取阮某钱财共115137.08元,赖某取得钱财后挥霍一空。不久后,赖某制造的各种骗局被识破,受害人阮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将在逃的赖某抓获。归案后,赖某对其诈骗阮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陆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时责令赖某赔偿受害人阮某经济损失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七元零八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近年来,犯罪分子以婚恋交友为名,为自己设立各种“人设”,虚构各种事实骗取财物。以案为戒,婚恋交友中,在深入了解对方身份背景前,切勿和对方有经济上往来,不要轻信对方的甜言蜜语,对方提出借款时,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情感骗局。当遇到诈骗时,受害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责任编辑:李金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