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我是张三,前几天我看到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我的执行悬赏公告,我现在立马交钱。”陆川县法院发布张三的悬赏公告3天后,执行法官覃彬接到被执行人的电话询问执行情况。法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张三筹钱交清欠款,顺利执结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该起案件中,张三与陆川县某出租车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6年的《车辆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出租车公司将车辆交给张三运营,张三每个月交纳租金2200元,并由张三在签订合同时交清合同风险金30000元,此风险金在合同期间不计利息,且仅当合同期满原额予以返还,双方还约定,若张三违约提前退租,风险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张三剩余10000风险金未交,出具欠条给出租车公司。2019年3月以后,张三拖欠租金。2020年1月,出租车公司收回出租车。出租车公司为追回张三拖欠的租金,向法院起诉。
庭审过程中,张三辩称合同中约定风险金30000元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这一条款显失公平,且金额过高非常不合理,是霸王条款。法院认为,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着较大风险,出租车公司将汽车出租给张三,双方自愿约定由出租车公司收取风险金,不有失公平,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关于30000元风险金作为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遭受的损失主要为张三逾期不交的租金利息、重新招租相关损失。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每月租金2200月,出租车公司主张30000元违约金明显偏高,应酌情降低为20000元,张三已缴纳的20000元风险金作为违约金抵扣,未缴纳的风险金因合同终止不再追缴。法院判决张三补缴2019年4月1日至2017年1月17日的租金共计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