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清湖法庭审结一起情侣恋爱期间转账、代付购物款,分手后要求返还财物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小张(化名)与小李(化名)通过网络相识,并于同年11月在陆川县城见面。小李与小张确立恋爱关系后一直保持线上联系。在交往期间,小李多次以自已或母亲生病住院、购买生活物品等为由,让小张向其转账或代付购物款共28笔合计38000元。
法院认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双方恋爱期间小张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向小李转账28笔合计38000元。其中9笔转账为每笔未超过500元的小额转帐和1笔金额为520元转账,合计8300元,因每笔金额较小且其中有维系恋爱关系、表达情感等因素,故法院对该10笔转账认定为在恋爱期间小张对小李的赠与行为,因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小张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另18笔合计29700元转账,因系小李以各种理由向小张主动索要而得,超出恋爱期间正常开支、相互赠与的必要限度,故小张要求小李返还转账款合计297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小额转账或互赠红包,若其中有维系恋爱关系、表达情感等因素,应依法认定为赠与行为,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若金额较大且系一方隐瞒事实以各种理由向另一方主动索要而得,超出了恋爱期间正常开支、相互赠与的必要限度,人民法院则可能会根据案情实际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等因素,将其认定为不当得利或借贷关系。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恋爱需理智,相处要坦诚,送礼要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