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隐瞒妻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其他异性,离婚后妻子能否追回?
基本案情:赵先生与李女士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赵先生与杨某相识并开始建立婚外情关系。2022年7月,赵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后,李女士才发现赵先生自2019年4月起至2022年8月,多次通过网银、微信、支付宝向杨某转账共计108万余元,还曾在线下为杨某购买价值数万元的电子产品、首饰等。2023年7月,李女士将赵先生、杨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108万元。
法院判决: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建立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予108万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且该108万元为李女士与赵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没有取得李女士的同意就将钱财赠与杨某,事后也未取得李女士的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杨某应返还该笔财产。
鉴于双方已于2022年离婚,赵先生的行为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变相转移,根据《民法典》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李女士可多分配财产。法院酌情确定李女士享有该108万元的60%部分,因此杨某应返还李女士64.8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